
中級會計《經濟法》考試中,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發行是高頻考點,考生需掌握其基本原則、類型及法規要求。股份發行遵循公平公正原則,確保同類股份權利同等,發行條件和價格必須一致。本考點涉及面額股、無面額股、類別股等核心概念,以及優先股的特殊規則,是理解公司法律制度的關鍵。備考時,應結合真題演練深化理解,為2026年考試奠定基礎。
股份發行實行公平、公正原則,同次發行的同類別股份每股發行條件和價格需相同,認購人支付價額一致。股份類型主要包括面額股和無面額股:面額股每股金額相等,發行價格可等于或高于票面金額,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額;無面額股則要求發行所得股款的1/2以上計入注冊資本。公司可發行類別股,如優先分配利潤的優先股、表決權數差異的特殊表決權股,以及轉讓受限股等。公開發行公司不得發行特殊表決權股或轉讓受限股(公開發行前已發行的除外),且發行類別股時,公司章程必須載明分配順序、表決權數、轉讓限制及中小股東保護措施。決議影響類別股股東權利時,需經普通股和類別股股東會議各2/3以上表決權通過。
優先股持有人優先分配利潤和剩余財產,但決策權受限。試點期間不允許股息或剩余財產分配有不同優先順序的優先股,但允許其他條款差異。上市公司發行優先股需滿足:近3個會計年度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于優先股1年股息;報告期無重大會計違規;向不特定對象發行時,近3年財務報表審計報告為標準或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;優先股不得超過普通股總數的50%,且籌資金額不超發行前凈資產的50%。向不特定對象發行需符合特定情形,如普通股為上證50指數成份股,并在公司章程中規定固定股息率、強制分配、累積性及非參與性條款。股東會決議發行優先股時,須經出席會議普通股股東(含表決權恢復優先股股東)2/3以上表決權通過,已發行優先股的還需優先股股東(不含表決權恢復者)2/3以上通過,關聯方發行時關聯股東回避。
公司股份以股票形式體現,股票為記名憑證,可紙面或電子形式。紙面股票需載明公司名稱、成立日期、股份種類及數額(無面額股標明股份數)、編號,并由法定代表人簽名和公司蓋章。設立發行時,公司成立后方可向股東交付股票;發行新股(增資發行)需股東會決議以下事項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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