斯爾解讀|財政部會計司發布標準倉單交易相關會計處理實施問答
來源:斯爾教育 專業業務部
一、標準倉單的概念
標準倉單,是指交割庫開具并經期貨交易場所登記的標準化提貨憑證,也是保管人向存貨人填發的表明雙方倉儲保管關系的存在、并向持有人無條件履行交付倉儲物義務的一種權利憑證。
標準倉單的指向對象為貨物的所有權,不滿足金融資產的定義,屬于非金融資產項目。
二、會計處理
1.適用準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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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的 |
適用準則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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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用 |
按照預定的購買、銷售或使用要求簽訂并持有旨在收取或交付非金融項目 |
收入、存貨準則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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獲取交易利差 |
在期貨交易場所通過頻繁簽訂買賣標準倉單的合同以賺取差價、不提取標準倉單對應的商品實物 |
將其簽訂的買賣標準倉單的合同視同金融工具,適用金融工具準則 |
2.獲取交易利差標準倉單的具體會計處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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項目 |
具體內容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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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類 |
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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處置 |
將收取的對價與所出售標準倉單的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投資收益(不確認銷售收入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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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報 |
期末持有尚未出售的標準倉單的,應將其列報為其他流動資產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