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關聯方關系的認定是注冊會計師《會計》考試中的重要考點,其核心依據《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——關聯方披露》明確了十類關聯方情形。關聯方的界定需滿足控制、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的關系,具體表現為股權結構、人員任職、業務往來等多維度判定標準。

一、關聯方關系的判定維度
關聯方關系的認定需從三個維度展開分析:控制權維度體現為母公司對子公司的直接或間接持股;共同控制維度表現為合營企業中多方共同決策的特征;重大影響維度則常見于聯營企業持股比例超過一定臨界值的情形。股權比例方面,直接或間接持有超過約20%表決權股份通常構成重大影響。人員關系方面,關鍵管理人員(如董事長、財務總監)及其直系親屬任職于其他企業時,可能形成關聯方關系。
二、典型關聯方類型解析
根據會計準則,典型關聯方包括母子企業、同一控制下的兄弟企業、合營聯營企業等。其中需特別注意主要投資者個人(持股比例超過10%)及其家庭成員控制的企業,以及企業關鍵管理人員近親屬控制的經濟實體。實務中常出現案例包括: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旗下其他企業的交易、高管親屬設立的同業公司等。
三、非關聯方特殊情形
某些特定關系不被認定為關聯方:日常公用事業供應商(如水電企業)、國家統一控制但無實質控制關系的國有企業、共同控制合營企業的其他合營方。需要特別注意的是,正常商業往來中的大客戶或供應商,若不存在控制或重大影響關系,不構成關聯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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